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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夏建国与李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083号原告:夏建国。男,汉族,32岁,冀州市东都华庭10号楼4单元501室。被告:李光。男,35岁,冀州市魏屯镇李家庄村人。委托代理人:李文琥,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建国与被告李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夏建国承担。审判员王华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郑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