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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穆晓强、马小辉、马平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晓强,马平,马小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原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晓强,男,1992年4月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2014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被告人马平,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3********,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马路村*组***号。2014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被告人马小辉,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3********,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马路村*组***号。2013年3月5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固原检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晓强、马平、马小辉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晓强、马平、马小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穆晓强、马小辉、马平伙同米某某(另案处理)、马小辉(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固原市区多次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穆晓强参与抢劫五次,被告人马平、马小辉参与抢劫一次。1、2014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穆晓强伙同米某某、马小辉在固原市区小西湖公园山顶处碰见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杨某,即对三被害人殴打、威胁,抢走李某某一部三星手机,抢走杨某一部Koobeeml手机及现金60元,抢走杨某某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及现金12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三星手机价值810元,koobeeml手机价值810元、白色三星手机价值126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抢两部三星手机发还被害人。2、2014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穆晓强伙同米某某、马小辉乘坐出租车至固原市区南城路附近,强行将被害人苏某某拉上出租车行至固原市区古雁岭前门台阶处后,将其带到车下殴打、威胁,抢走苏某某一部小米3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小米3手机价值1350元。3、2014年8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穆晓强伙同米某某、马小辉乘坐出租车至固原市区政府巷附近,强行将被害人杨某某拉上出租车行至固原市古雁岭前门台阶处后,将其带到车下威胁,抢走杨某某一部苹果4S手机及现金13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苹果4S手机价值2000元。4、2014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穆晓强伙同米某某、马小辉乘坐出租车至固原市区万和饭店门口,以匕首相威胁,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拉上出租车行至固原市原州区黄峁山半山处后,将其带下车用橡胶棍进行殴打,抢走张某某一部三星手机、两张银行卡及现金200元。同时,三人又向张某某索取银行卡密码,从银行卡内取走现金56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三星手机价值7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抢手机发还被害人。5、2014年8月24日0时许,被告人穆晓强、马小辉、马平伙同米某某在固原市新区青春俱乐部附近将被害人马平甲、李某甲行拉至固原市原州区古雁岭山上,后对李波进行殴打,抢走其一部飞利浦手机,一块罗西尼手表,现金1200元及李波中国农业银行卡中500元现金,同时抢走马平甲一部华为P6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飞利浦手机价值1600元、罗西尼手表价值2000元、华为P6手机价值206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两部被抢手机及300元现金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穆晓强、马平、马小辉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穆晓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马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马小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经事先预谋,被告人穆晓强伙同米某某(另案处理)、马小辉(另案处理)、马小辉、马平在固原市区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穆晓强参与抢劫五次,被告人马平、马小辉参与抢劫一次。1、2014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穆晓强伙同米某某、马小辉在固原市区小西湖公园山顶处碰见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杨某,即对三被害人殴打、威胁,抢走李某某一部三星手机,抢走杨某一部Koobeeml手机及现金60元,抢走杨某某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及现金12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三星手机价值810元,koobeeml手机价值810元、白色三星手机价值126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抢两部三星手机发还被害人;2、2014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穆晓强伙同米某某、马小辉乘坐出租车至固原市区南城路附近,强行将被害人苏某某拉上出租车行至固原市区古雁岭公园前门台阶处后,将其带到车下殴打、威胁,抢走苏某某一部小米3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小米3手机价值1350元;3、2014年8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穆晓强伙同米某某、马小辉乘坐出租车至固原市区政府巷附近,强行将被害人杨某某拉上出租车行至固原市区古雁岭公园前门台阶处后,将其带到车下威胁、抢走杨某某一部苹果4S手机及现金13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苹果4S手机价值2000元;4、2014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穆晓强伙同米某某、马小辉乘坐出租车至固原市区万和饭店门口,以匕首相威胁,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拉上出租车行至固原市郊黄峁山半山处后,将其带下车用橡胶棍进行殴打,抢走张某某一部三星手机、两张银行卡及现金200元。同时,三人又向张某某索取银行卡密码,从银行卡内取走现金56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三星手机价值7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抢手机发还被害人;5、2014年8月24日0时许,被告人穆晓强、马小辉、马平与米某某在固原市新区青春俱乐部附近将被害人马平甲、李某甲行拉至固原市区古雁岭公园山上,后对李某甲进行殴打,抢走其一部飞利浦手机,一块罗西尼手表,现金1200元及李波中国农业银行卡中500元现金,同时抢走马平甲一部华为P6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飞利浦手机价值1600元、罗西尼手表价值2000元、华为P6手机价值206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两部被抢手机及300元现金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法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本案受理初查并立案侦查的事实;2、扣押、发还清单,证明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从被告人穆晓强等人处扣押的部分涉案物品发还被害人的事实;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涉案财物价值的事实;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穆晓强和米某某对其实施抢劫的犯罪地点进行辨认的事实以及证人顾鑫对被告人穆晓强进行辨认的事实;5、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证,证明被害人李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8月24日被人取款500元的事实;6、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相关事实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7、证人顾某的证言和同案人米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马平甲、李某甲和李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穆晓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穆晓强伙同米某某等人在固原市区抢劫被害人马平甲、李某甲和李某某等人财物的事实;8、被告人马平、马小辉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8月24日0时许,被告人穆晓强、马平、马小辉在固原市区抢劫被害人马平甲、李波财物的事实;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穆晓强、马平、马小辉的个人基本情况,犯罪时达到法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10、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穆晓强、马平、马小辉情况的事实;11、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2013年3月5日被告人马小辉因吸食毒品行为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晓强、马平、马小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晓强、马平、马小辉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穆晓强参与抢劫五次,被告人马平、马小辉参与抢劫一次。被告人穆晓强、马平、马小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穆晓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者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马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者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马小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者强制缴纳。)四、继续追缴被告人穆晓强、马平、马小辉犯罪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维功审 判 员  刘耀文人民陪审员  虎存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