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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镭弛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镭弛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镭弛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戴美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485号原告上海镭弛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镭弛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6,9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名下房产均已被查封,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置中,我院已函请该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号全幢房屋后,申请人亦已向该院提交参与分配的申请书,参加听证程序,目前尚未对房产作出处理,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执行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因此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实施了列入失信系统、限制高消费、网上追查、曝光等执行手段。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文汇代理审判员  叶 斌代理审判员  沈富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