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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黄介军与黄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黄介军,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黄伟,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二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伟开办窑厂,定期出产数量不等粘土红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伟窑厂价值八万元的粘土红砖。限从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单莉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