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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何建林与杨慧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林,杨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何建林,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杨慧,女,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何建林申请执行杨慧劳务合同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慧于2015年12底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所有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