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润丰工贸有限公司、严明、龙枝、宁庆旺、叶祝芳、方庆祝、李良花、安庆市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怀宁县安泰木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庆市润丰工贸有限公司,严明,龙枝,宁庆旺,叶祝芳,方庆祝,李良花,安庆市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怀宁县安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05号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润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严明,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龙枝,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宁庆旺,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叶祝芳,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方庆祝,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李良花,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怀宁县安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方庆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润丰工贸有限公司、严明、龙枝、宁庆旺、叶祝芳、方庆祝、李良花、安庆市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怀宁县安泰木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3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庆市润丰工贸有限公司、严明、龙枝、宁庆旺、叶祝芳、方庆祝、李良花、安庆市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怀宁县安泰木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文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