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红与韩立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韩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女,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韩立,男,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张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0)西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张红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西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宗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