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余法民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曹丰友与石刚、黄琛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丰友,石刚,黄琛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1004号原告曹丰友,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石刚,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黄琛涵,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京路海天苑A幢二层。负责人黄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炼,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盛昫頠,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丰友与被告石刚、黄琛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丰友于2015年8月18日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刚、黄琛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丰友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刚、黄琛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丰友撤回对被告石刚、黄琛涵的起诉。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卫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