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汉嘉鸿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饶平、许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55号原告:武汉嘉鸿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A-15-A。法定代表人:陈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峰(公司法务部员工),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信县水落坡乡龙兴二路078号9排77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801013361x。被告:饶平。被告:饶敏(饶平之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秦园路58-5号5-1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9009208829。被告:许鹏,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71号汉街总部国际K3-1栋13楼05/06号房,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30618121X。原告武汉嘉鸿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饶平、饶敏、许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嘉鸿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嘉鸿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嘉鸿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武汉嘉鸿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