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执字第2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熊渝申请执行李玉艳、唐良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渝,李玉艳,唐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132-3号申请执行人熊渝。被执行人李玉艳。被执行人唐良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熊渝申请执行李玉艳、唐良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武侯执字第213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玉艳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1号15栋3单元1层1号(权0194366)房屋、被执行人唐良富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情融路2号4栋3单元6层2号(权1004948)房屋予以查封。现因李玉艳、唐良富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玉艳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1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唐良富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情融路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