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鸿与被告彭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501号原告陈明鸿,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彭钦旺,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鸿与被告彭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鸿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鸿负担。审判员林雅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陈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