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人民政府与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湴塘村村民委员会下村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人民政府,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湴塘村村民委员会下村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郑小云。委托代理人成阳波、沈金强。被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湴塘村村民委员会下村村民小组。代表人徐兆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湴塘村村民委员会下村村民小组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7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冯志荣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