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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肥城一冠物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肥城一冠物资有限公司,肥城市荣达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军,管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负责人XX政,行长。被执行人肥城一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肥城市荣达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法定代表人聂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军,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肥城一冠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管允勇,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肥城一冠物资有限公司、肥城市荣达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军、管允勇贴现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鲁商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肥城一冠物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管允勇涉嫌合同诈骗,受到刑事处罚。该案的抵押财产为管允勇提供的掺有煤矸石的煤炭,申请执行人一直未申请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 泉执行员 陈金照执行员 武冀东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英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