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龙建英申请宣告肖九妹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建英,肖九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龙建英,女,汉族,1991年9月5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申请人肖九妹,女,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申请人龙建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肖九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龙建英诉称,被申请人肖九妹系其的养母。1991年11月10日,肖九妹走失,杳无音讯,至今未归,已有二十多年,其在当地的户口已注销,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肖九妹为失踪人。经查,肖九妹,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户籍地址:泰和县澄江镇南门村二组。肖九妹系龙建英的养母。肖九妹与龙未苛(又名龙末元)于1987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1991年9月5日收养龙建英。1991年11月肖九妹离家外出未归,其家人多方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现龙建英诉至本院,请求宣告肖九妹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5月10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肖九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肖九妹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澄江派出所证明、调查笔录、户口本、证人证言、《法制日报》公告等相关证据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肖九妹自走失后至今二十余年的时间,没有音讯,经申请人及家属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可以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龙建英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肖九妹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肖九妹为失踪人;二、指定龙未苛为肖九妹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叶斌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玉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