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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与林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林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2010年。原告张某,男,生于2012年。法定代理人张永波,男,生于1988年。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光,仁寿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女,生于1989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诉被告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