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与林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林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2010年。原告张某,男,生于2012年。法定代理人张永波,男,生于1988年。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光,仁寿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女,生于1989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诉被告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