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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厚德与周震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厚德,周震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1251号原告黄厚德。被告周震西。原告黄厚德诉被告周震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辉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文艺、林群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沈沙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黄厚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震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厚德诉称:被告周震西于2012年7月借走原告3万元,2013年3月又借走原告3万元,二次共借走原告共计人民币6万元,从2013年4月份至今被告音讯全无,导致原告无法买医疗保险,并给原告生活带来困难,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判令被告周震西归还原告全部款借款共计6万元。被告周震西未到庭进行口头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即“借条今借黄厚德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款人:周震西2012.7.28”;2013年3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即“借条今黄厚德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款人:周震西2013.3.20”;因原告追债未果,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出具的2张借条虽没有确定还款时间,原告随时可以向被告主张权利。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的诉请,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2张借条,确定借款本金为6万元,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全部款借款共计6万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震西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黄厚德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震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辉杰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