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兴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苏州元尚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顾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元尚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顾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元尚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浮桥镇金浪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费苏,董事长。被执行人顾国华。苏州元尚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顾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兴商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顾国华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元尚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97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0元,由被告顾国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顾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能履行。此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顾国华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元尚羽绒限制品有公司人民币501680元,于2015年8月10日给付5万元,2016年1月底前给付15万元,2016年7月底前给付10万元,2017年1月底前给付10万元,2017年7月底前给付101680元;二、本案执行费741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所以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兴商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皆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