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兴民初字第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邵某甲与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甲,邵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509号原告邵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德财,居民。被告邵某乙(邵某甲之父),居民。原告邵某甲与被告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陶鹰峰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甲诉称: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与原告母亲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1月16日生下原告。原告出生后不久,母亲李某即患上重症肌无力,至今无法治愈并需要持续治疗。2009年盐城市××人联合会向母亲李某发放一级××证,2009年开始,被告迫于生活的压力离家出走,不顾原告母女的生活。原告跟随母亲一起和外公外婆共同生活,由于母亲生病且无收人来源,被告未能履行抚养义务。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邵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邵某甲之母李某与被告邵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16日生原告邵某甲。李某曾于2014年9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李某因治病发生的医药费以及今后的扶养费。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邵某乙应从2014年8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李某生活费500元,原告李某的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由被告邵某乙负担;被告邵某乙的上述义务至夫妻关系解除时终止。后被告不服该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盐民终字第01070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原告邵某甲及其母李某共同生活在外祖父李某某处,被告邵某乙未承担其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未果,遂于2015年6月23日诉至本院。另查明:李某被诊断为重症肌无力,身体××,2009年7月21日,盐城市××人联合会因李某多重××向其发放一级××证。本案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亲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原告邵某甲之母李某李某被诊断为重症肌无力,身体××,无力支付原告邵某甲抚养费,故原告邵某甲的抚养费应由被告独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原告邵某甲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邵某乙每月承担原告邵某甲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邵某乙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邵某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