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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立民辖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益阳中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罗树中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益阳中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罗树中,益阳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春燕,陈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立民辖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中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树中。原审被告益阳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吴春燕。原审被告陈清。上诉人益阳中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树中、原审被告益阳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春燕、陈清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6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益阳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陈清为本案直接借款人,而陈清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不允许会见,通信。鉴于上述实际情况,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树中与益阳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出现争议三方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刘德芳代理审判员  唐 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