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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余姚奥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顾锦杰、慈溪市迈巴赫工具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奥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顾锦杰,慈溪市迈巴赫工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900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奥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慧荣。被执行人:顾锦杰。被执行人:慈溪市迈巴赫工具厂。代表人:顾利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慈溪市迈巴赫工具厂(普通合伙)银行存款628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一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