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孟金辉与张旋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金辉,张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终字第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金辉,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旋,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上诉人孟金辉为与上诉人张旋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金辉、上诉人张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孟金辉与某某公司就车辆置换一事进行协商,双方约定孟金辉的纳智捷轿车与某某公司的纳智捷锋芒进化版车辆进行置换,某某公司为孟金辉的车辆估价18万元,置换的新车为24.83万元,加上纳智捷厂家补助4万元,孟金辉需给某某公司补偿2.83万元进行置换。后某某公司又以纳智捷轿车市场价格下降为由违约反悔,不愿继续履行置换合同,提出让孟金辉给某某公司再补1万元差价。孟金辉不同意,为维护权益,于2013年9月4日全权委托张旋做其代理人,代孟金辉办理与某某公司之间车辆置换纠纷并进行诉讼处理。张旋以代理人名义到工商局与某某公司交涉未果,向孟金辉反馈信息后,孟金辉让张旋起诉。2013年10月1日,张旋给孟金辉出具内容为“收取孟金辉案件代理费和诉讼费共计1万元;本人逾期立案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收条1份。张旋收取孟金辉提供的代理费及案件受理费1万元后,到贺兰县法院德胜法庭立案,张旋因考虑诉讼风险问题,将案件搁置了一段时间,请求先进行调解,但仍无结果。孟金辉催促案情后得知张旋并未立案。2014年3月,孟金辉追问张旋,张旋承认仍未立案,孟金辉同张旋到德胜法庭立案,张旋以不能代理为借口推脱,孟金辉遂另行委托他人代理。2014年3月7日立案后,孟金辉请求:某某公司履行于2013年8月2日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将纳智捷大7SUV锋芒至尊进化版车一辆交给孟金辉,某某公司赔偿孟金辉误工费1万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合计1.40万元。经德胜法庭于2014年3月24日调解,因某某公司提出孟金辉的旧车从签订协议到现在又使用了近半年,旧车价值需要重新评估,加之原先协议约定的纳智捷大7SUV锋芒至尊进化版车已经没有黑色的,同意将纳智捷大7SUV超级锋芒限量版车(价格25.98万元,孟金辉的旧车折14万元、厂家补贴4万元,原告补差价5.90万元)协商销售,孟金辉与某某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纳智捷大7SUV超级锋芒限量版车交给孟金辉,孟金辉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汽车的差价款5.90万元支付给某某公司,孟金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孟金辉认为其让张旋代理时车价是18万元,到别人代理时降成14万元,直接损失4万元;张旋让孟金辉重新聘请其他代理律师,支出代理律师费用1.50万元,是张旋的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此,孟金辉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张旋赔偿因代理失职给张旋造成的经济损失3.07万元,并承担因孟金辉另行委托代理人支出代理费1万元,以上共计4.07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张旋负担。原审法院认为,孟金辉授权委托张旋代理全权处理孟金辉与某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事宜,双方形成了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后因故双方协议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张旋对逾期立案所造成的后果向孟金辉承诺承担责任,孟金辉的原车价18万元,到法庭审理调解时降成14万元,直接损失4万元和孟金辉重新聘请其他代理律师,支出代理律师费用1.50万元的事实客观,予以确认。虽然孟金辉委托张旋代理属于特别授权,张旋有权确定处理纠纷的方式、安排处理的时间;但是,张旋由于接受委托后至立案处理时有近半年时期,孟金辉的旧车价值下降除有其商品的自然属性因素之外,与此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张旋的过错行为所致,张旋依法应对因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部分承担赔付的民事责任。故对孟金辉要求张旋赔偿因代理失职给孟金辉造成的经济损失3.07万元(5.90万元-2.83万元),并承担因孟金辉另行委托代理人支出代理费1万元(1.50万元-5000元),以上共计4.07万元的诉讼请求,经核:原车价18万元,到法庭审理调解时降成14万元,直接损失4万元,减去孟金辉原来已经承诺应给某某公司再补1万元的差价,其合理损失为3万元,考虑张旋的过错行为所致孟金辉关系程度,张旋依法应对因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部分按照50%承担赔付较妥,合计1.50万元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孟金辉要求其余部分经济损失1.57万元,因孟金辉的旧车价值下降有其商品的自然属性因素所致;孟金辉另行委托代理人支出代理费1万元,因属于孟金辉同意解除代理关系后必然的支出费用,张旋均不承担赔付责任,孟金辉的该部分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张旋辩称因孟金辉变更了合同,将原来的合同废除了,重新协商处理达成协议,孟金辉主张的该损失与张旋没有关系,张旋不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孟金辉的诉讼请求的意见,经核:张旋接受孟金辉委托后原车价18万元,到法庭审理调解时降成14万元,直接损失4万元和孟金辉重新聘请其他代理律师,支出代理律师费用1万元属实,该损失与张旋的代理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张旋的过错行为所致,张旋依法应当承担其后果的部分责任,故张旋的该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张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孟金辉赔付代理损失1.50万元;二、驳回孟金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计409元,由孟金辉负担310元,张旋负担99元。孟金辉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孟金辉全权委托张旋代理其与某某公司之间车辆置换纠纷的诉讼,并按张旋要求支付代理费及案件受理费1万元,双方形成有偿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但张旋在接受孟金辉委托后,怠于履行委托职责,贻误诉讼时间,导致孟金辉置换车辆价格下跌,给孟金辉直接造成车辆置换损失3.07万元(5.90万元-2.83万元)、另行支出代理费1万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旋应向孟金辉承担上述4.07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审仅判令张旋承担50%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孟金辉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旋负担。张旋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答辩称:1.张旋作为孟金辉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根据案情对案件评估风险后,作出诉还是不诉的决定。张旋已履行代理职责,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孟金辉放弃了原来的置换合同,与某某公司重新签订置换另一车型的合同,其中的差价损失应由孟金辉自行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孟金辉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孟金辉负担。孟金辉对张旋的上诉请求答辩称:即使张旋经孟金辉特别授权委托,张旋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也必须经过孟金辉的同意。但张旋一再就案件处理情况隐瞒孟金辉,贻误诉讼时间,导致车辆折价损失,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旋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二审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代理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委托事务,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张旋主张其已完全履行了代理义务,并未拖延隐瞒,但未提交其实施代理行为的证据,该纠纷直至2014年3月7日才被孟金辉委托的另一代理人诉讼到法院立案受理。张旋未对孟金辉如实报告案件进展情况,至车辆最终被置换时,车辆折旧价由孟金辉委托张旋起诉时的18万元降低至14万元,虽某某公司自行承担了更改置换车辆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但逾期立案确实增加了孟金辉置换车辆的成本,张旋对该部分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旧车价值下降与其商品自然属性、置换前车辆保管使用等因素亦有关联,对孟金辉的实际损失3.07万元,以张旋的过错程度承担60%责任为宜,即18420元。孟金辉主张另行委托代理人是因张旋拒绝代理所致,但孟金辉对该项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要求张旋承担该部分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孟金辉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上诉人张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张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孟金辉赔偿损失18420元;三、驳回上诉人孟金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上诉人张旋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计409元,由上诉人孟金辉负担150元,上诉人张旋负担2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由上诉人孟金辉负担280元,由上诉人张旋负担33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金芳审 判 员 孟佳鹏代理审判员 吕广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学智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