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丽华、精商汇(天津)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九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精商汇(天津)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九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477号原告张丽华。原告精商汇(天津)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9号世贸广场B座8层03号。法定代表人冯亚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九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忠义村北。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文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华、精商汇(天津)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九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华、精商汇(天津)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二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魏 薇书 记 员 王雅琦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