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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6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林静与乔府斋重庆小面、褚健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850号原告林静。委托代理人魏大国,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府斋重庆小面(业主褚健健,)。被告褚健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静与被告府斋重庆小面、褚健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