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执民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2262号申请执行人何通国与被执行人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通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已停业,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22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玮执行员 吕春林执行员 冯 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