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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00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兰勇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361-2号申请执行人: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兰勇,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青城管(广告)行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兰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勇立即拆除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面积约为12㎡的大型户外广告,向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缴纳罚款4000元,但被执行人兰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兰勇的银行存款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谷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