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与孙玉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孙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玉刚,住德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孙玉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玉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玉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玉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上河弯分理处储蓄存款本金85359.0元及利息48239.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玉刚在账号为6228480530770390116内的储蓄存款133598.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程天民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