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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行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兰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钱艳波、刘三景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钱艳波,刘三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行执字第00004号申请人兰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容方,主任。被执行人钱艳波,男,1990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三景,女,1990年1月2日生,汉族,系被申请人钱艳波之妻。关于兰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钱艳波、刘三景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2015)兰行审字第0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艳波、刘三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行审字第0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睿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