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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占阳与鹿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占阳,鹿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占阳,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岳重友,桦甸市司法局八道河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鹿艳霞,女,1972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李艳春,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占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占阳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本案原审起诉,被上诉人鹿艳霞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占阳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已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刘占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占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占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