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2061号-3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学智与黄锐梁,莫艳平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智,黄锐梁,莫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2061号-3申请执行人陈学智,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锐梁,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莫艳平,女,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陈学智申请执行黄锐梁、莫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锐梁、莫艳平应连带向申请执行人陈学智偿还借款本金1790000元及相应利息;返还一审案件诉讼费153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以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位于本院辖区内为由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368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达成了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黄锐梁、莫艳平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确认莫艳平已向其偿还借款本金62万元,并于当天就莫艳平尚欠的剩余债务13万元与被执行人莫艳平达成了一致的补充协议。另本院经向金融、车管、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0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威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