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明明,关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明,关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李明明,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长白路沈铁盛华庭小区15栋2单元2705室,身份证号220103198308082113。被告关瑞,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长铁客运车间职工,身份证号22080219841127061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明与被告关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关瑞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李明明用以担保的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客车厂支行银行存款32,000.00元;二、冻结被告关瑞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成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