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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神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青神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青神县公安局执行。青神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新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被他人盗走后,便预谋盗窃他人车辆以弥补其损失。次日,被告人周某某遂窜至青神县城东农贸市场寻找作案目标,但未果。同年6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再次窜至青神县城东农贸市场寻找作案目标。当天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失主李某某停放在该农贸市场商贸街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往青神县汉阳镇方向行驶,在驶至青神县青汉路雷中坝桥处时被失主李某某及其家人挡获,李某某家人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经青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盗窃案发现场图、挡获点现场图、现场照片、被盗车辆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人吕某某、欧某某的证言,被盗失主李某某的陈述,青神县价格认证中心青价鉴字(2015)22号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给予从轻处罚。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其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愿意对其社区矫正,故可适用缓刑。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宣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利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