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仇绥光与黄振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绥光,黄振翁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仇绥光。被告黄振翁。委托代理人利勇贤。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绥光诉被告黄振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绥光因想通过其他方式与黄振翁化解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绥光想通过其他方式与黄振翁化解纠纷而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13元,由原告仇绥光负担(已交)。审判员 李钦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硕附本裁定书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