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刘瑞荣申请执行王永青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荣,王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荣,女,xx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室。身份证编码:XXXX。被执行人王永青,男,xx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XX。现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保田新村,身份证编码:xx。申请执行人刘瑞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16146元,应交执行费1682元。经查被执行人王永青银行无存款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龙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