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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春雷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启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825号原告周春雷,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启工店。法定代表人简路易,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韩雪梅,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春雷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启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元,由原告周春雷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