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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永泰与被告牟其辉、包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泰,牟其辉,包富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马永泰。委托代理人:严霞,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乌拉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其辉。被告:包富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泰与被告牟其辉、包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泰撤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780.60元(原告马永泰预交),因原告马永泰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马永泰730.60元,因原告马永泰撤诉,剩余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马永泰负担。审 判 长 叶斯木汉人民陪审员 王 福 兆人民陪审员 刘 喜 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