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邓存华与重庆万利康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存华,重庆万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存华,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万利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渝巫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4253-6。法定代表人:邹江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川江,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存华与被上诉人重庆万利康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垫法民初字第04460号民事判决。邓存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存华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邓存华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存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邓存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镝鸣审 判 员 简元华代理审判员 吴 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