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张喜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张喜库,李相三,李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4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崔云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武景理,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喜库,男,汉族,1952年12月28日生,农民,住舒兰市。被告:李相三,男,汉族,1955年9月1日生,农民,住舒兰市。被告:李玉,男,汉族,1952年5月10日生,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张喜库、李玉、李相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对被告李相三、李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相三、李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美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关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