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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商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无锡台翔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乘易电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台翔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乘易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商初字第00353号原告无锡台翔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东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栋、周磊,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乘易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朱辛庄北农路2号主楼D座753室。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台翔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乘易电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台翔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台翔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台翔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台翔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