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瑞瑞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瑞瑞,张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0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张瑞瑞。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3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瑞瑞、张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瑞瑞、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瑞瑞伙同“阿飞”驾驶一辆牌号为浙J×××××黑色丰田锐志轿车至台州市天台县工人路撬门进入被害人杨某的红叶糖烟酒批发部,窃取现金约300元以及3瓶剑南春白酒、云烟及玉溪等香烟,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为2909元。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张瑞瑞伙同“阿飞”继续驾车至台州市天台县人民东路被害人张某丙的卓恒超市,撬开该超市卷门后,发现里面有一扇上锁的门,随即逃离现场。2015年5月12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张瑞瑞、张某乙伙同“阿飞”驾驶一辆牌号为浙J×××××黑色丰田锐志轿车至乐清市清江镇田垅村撬门进入被害人郑某乙的农家超市,后因超市内报警器响而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张瑞瑞、张某乙伙同“阿飞”继续驾车至乐清市大荆镇石门村撬门进入被害人严某的万家乐供销超市,窃取现金约1000元以及4瓶五粮液白酒、3瓶张裕干红葡萄酒、中华、利群、黄鹤楼等香烟。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告物品价值443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瑞瑞、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车辆照片及信息、发还清单、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人郑某甲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害人严某、杨某、郑某乙、张某丙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瑞瑞、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瑞瑞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多次流窜作案,本院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瑞瑞、张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瑞瑞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乙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二、被告人张瑞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三、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四、责令被告人张某甲、张瑞瑞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3209元,返还被害人杨某;被告人张某甲、张瑞瑞、张某乙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5433元,返还被害人严某。以上罚金、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