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康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电视台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康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电视台
案由
商业诋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59号原告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楼中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尚武,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大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康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钱师宇。委托代理人杨振锋,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电视台,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曾国欢。委托代理人钟琦,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昕,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电视台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已履行)。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严伟雄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