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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苗某、钟某、姚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苗某,姚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团风刑初字第00034号公诉机关团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2011年12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同年9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被告人苗某。2011年12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小平,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某。2011年9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以团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苗某、姚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易思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苗某、姚某及辩护人王小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报请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8日晚9时左右,被害人周某甲、吴某某夫妇因琐事与其兄嫂周某乙、夏某某发生争吵。周某乙儿媳吴某通过刘某找到被告人苗某、姚某、钟某、“明明”,想吓唬一下周某甲夫妇。四人当晚与周某丙(周某乙之子)、卢某以及刘某到周某甲家,因周不在家,一行人便到街上吃宵夜。晚上11时许,听到周某甲夫妇站在街上骂人,被告人苗某、姚某、钟某“明明”四人遂上前与夫妇二人争执,并使用铁锁、扫把、拳头将二人打伤。经鉴定,周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对被告人苗某、姚某、钟某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材料;被害人周某甲、吴某某的陈述材料,证人周某丙、刘某、吴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材料,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被告人苗某、姚某、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打人是受他人指使,应定故意伤害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事故发生的起因是因之前有纠纷,后因被害人骂街才造成本案的发生。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晚9时左右,被害人周某甲、吴某某夫妇因琐事与其兄嫂周某乙、夏某某发生争吵。周某乙儿媳吴某打电话给自己干女儿的父亲刘某,要刘某叫几个人去吓唬下周某甲夫妇,刘某遂打电话给被告人苗某,叫苗某带几个人到回龙山镇,于是苗某带姚某、钟某、“明明”四人连夜赶到回龙山镇街上,与周某丙(周某乙之子)、卢某以及刘某到周某甲家,因周某甲夫妇不在家,一行人便来到回龙山镇春台小区对面烧烤摊上吃宵夜。晚上11时许,当听到周某甲夫妇站在街上骂人时,被告人苗某、钟某、姚某、“明明”四人遂上前与周某甲夫妇二人争执,并使用铁锁、扫把、拳头将二人打伤。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吴秋连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时查明,2014年8月6日,被告人苗某、姚某主动到团风县公安局回龙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苗某、姚某、钟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苗某于2011年12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姚某于2011年9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罪时系未成年人,2011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钟某于2011年12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5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材料,证实2014年5月18日晚上11时左右,自己和妻子吴某某从回龙山派出所出来以后,心里有气,便在街上骂卢某,后来突然来了几个年轻人将自己和妻子打伤的事实。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材料,证实2014年5月18日晚上11时左右,自己和丈夫周某甲从回龙山派出所出来以后,在回来街上几个年轻人将自己和周某甲打伤的事实。(二)被告人的供述材料1、被告人苗某的供述材料,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接到刘某电话,叫带几个伢到回龙山街上有点事。后自己联系了姚某、钟某,以及姚某带了一朋友“明明”,四人开车到回龙山车站小区卢某某家楼下,与刘某、卢某会面,卢某就说去找人赔衣服并带四人去那家,后因要找的人不在家,就和刘某等人到春台小区对面烧烤摊吃宵夜。到晚上11点多钟时,听见黄商超市附近有人骂卢某某,卢某某当时就起身把手一挥叫我们一起过去一下,卢某某开车在前面,自己开车带着姚某、钟某、“明明”在后,卢的车子在骂他的人跟前没停车,直接将车开到镇供电所的路口停着,自己和其他几人就在骂的那人面前下车,问骂的那人为何骂人,那男的说他要骂咋的,“明明”听着不舒服,第一个上去朝那男的身上打了几锁,后四人将那男的和其妻子打伤。2、被告人姚某、钟某的供述材料,均证实卢某听见有人骂自己时,就站起来说“走,过去看一下”后开车往骂人的方向去,苗某也起身开车带着自己几人跟在后面,卢某将车开到前面停着,苗某带自己等四人在骂人的那夫妇旁边停下,并叫那人不要骂人,那男的说骂了你咋的,后自己和苗某、“明明”将那夫妇打伤的事实。(三)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丙(被害人周某甲侄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8日晚9点多钟,自己的母亲与婶娘吴某某发生争吵,吴某某将自己母亲打倒在地。自己与妻子吴某到场后,吴某某和卢某(系吴某姐姐和姐夫)也到了现场,后因吴某某骂吴某和吴某某,三人遂扭打在一起,吴某某的嘴巴被打出血,吴某某的衣服被扯破。后派出所民警将吴某某带走,周某甲也一起去了。事后自己与妻子在街上碰到刘某(周某丙干女儿的父亲),一起到吴某某家中,自己才得知妻子吴某让刘某叫几个细伢过来找周某甲扯皮,吓唬吓唬他。当时自己还有刘某、卢某等人商量,以吴某某的衣服被吴某某扯破的名义,等刘某叫的细伢来了之后,由卢某带着叫来的细伢到周某甲家扯皮。后卢某带着苗某等四个年轻伢开车到周某甲家,因周某甲和吴某某不在家,只有其子吴甲在家中,卢某就对吴甲讲“叫你爸明天赔一件衣服给我老婆”。后卢某、苗某等四人以及刘某、还有自己及妻子一起到回龙山镇街上春台小区对面吃烧烤,到晚上11点半左右,快吃完时,听见周某甲站在黄商超市附近骂卢某,卢某听见周某甲骂他,就把手一挥,叫苗某他们四个伢跟他过去,卢某开车在前面朝超市方向去,苗某开车跟在后面。自己和刘某没去,后自己先行离开。第二天得知周某甲和吴某某被打伤住院的事。自己和吴某叫刘某找人来找周某甲是为了吓唬周,目的是不让他到处告状,这次刚好吴某某将吴的衣服扯破去找他扯皮,是比较好的借口。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8日晚8点多钟,吴某打电话给自己说其婆婆和婶娘打架,因为其叔周某甲告状,叫自己找来几个细伢吓唬吓唬周某甲和吴某某,让他们不要到处告状。后自己打电话给苗某叫他上来宵夜。后来在卢某家商量时,卢某说带几个人过去,把他妻子吴某某的衣服拿去叫周赔,顺便警告他们不要到处告状。后因去找周某甲不在家,遂到街上宵夜。在宵夜快吃完时,听见周某甲在黄商超市附近骂卢某,卢某就站起来,手一挥,对苗某及几个细伢说“走,过去”,卢某开车在前面朝黄商超市方向去,苗某等四个细伢开车在后面。后自己以及周某丙都回家了。第二天得知周某甲和吴某某被打伤住院的事。后来卢某让自己出面和周某甲就赔偿谈了几次,最后谈成由卢某赔偿周某甲夫妇8.5万元钱。3、证人吴甲(被害人之子)证言,证实2014年5月18日晚11点30分左右,自己父母被四个年轻伢打伤,自己怀疑是周某丙或者是卢某叫的人打的。当晚9点多钟,卢某带了四个人到自己家扯皮,并说自己母亲将吴某某的衣服扯破了。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8日晚上自己婆婆和婶娘打架,自己打电话给刘某,让刘找几个细伢去吓下婶娘他们,让他们别到处告自己的状。后来因周某甲骂卢某,卢某对四个年轻伢说“你们跟我一起过去看看”,于是开车朝周某甲去了。后第二天听说周某甲被打伤的事实。5、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8日晚,自己在家中时,其妻吴某某接到吴某的电话,得知周某甲将吴某婆婆打伤,自己为了劝架和妻子开车去了吴某婆婆家,因吴某某骂自己妻子和吴某,后三人发生吵打,自己妻子吴某某衣服被扯破。后派出所民警将吴某某带走。后来自己和妻子想把周某丙和周某甲调解和好就到派出所去了,听周某甲叫吴某某去自己家扯皮,就回到家中。在自家楼下看见周某丙、刘某和四个年轻伢在一起,自己提出去周某甲家要其赔自己妻子衣服,后因周某甲不在家遂去街上宵夜。快吃完时,听见周某甲在街上骂自己,四个年轻伢其中的一个就说“哪个骂人,我们去捉着打一顿”,自己就起身开车朝周某甲方向去,在经过周身边时自己未停车,而是将车停在回龙山供电所路口调头才回家。对于四个年轻伢是如何打周某甲的,自己不在场并不清楚。6、证人夏某某的证言材料,证实2014年5月18日晚上9时左右,听见吴某某骂自己,遂和吴吵起来,后自己被吴某某打伤的事实。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材料,证实自己妹妹吴某的婆婆和其婶娘吴某某吵打,自己扯劝时,吴某某骂自己,后自己与妹妹吴某同吴某某发生吵打,吴某某将自己衣服扯破,自己打了吴某某耳光,后派出所来处理此事。(四)鉴定意见团风县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五)书证材料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苗某、钟某系累犯。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苗某、姚某于2014年8月6日主动投案,被告人钟某于2014年7月7日被抓获归案的事实。(六)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三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辩论、认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苗某、姚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钟某、苗某、姚某及辩护人均辩称,三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系受他人指使,应定故意伤害罪。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苗某、姚某等人殴打被害人,其事前并无明确目的以及特定的对象,只是在听见被害人骂街,没有理由也没有原因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故其犯罪具有随意性,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并且从本案证据材料亦不能证实三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受他人指使,具有伤害的目的性。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庭不予采纳。被告人苗某、姚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苗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之安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去先行羁押61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二、被告人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去先行羁押31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三、被告人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去先行羁押31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晓华审 判 员  万国正人民陪审员  付星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