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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陈某。被告朱某。原告陈某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陈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郭文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