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陈某。被告朱某。原告陈某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陈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郭文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