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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军朋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70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生,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李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该合同的被保险人系石家庄圣丰货运有限公司,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