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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辖初字第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孟某诉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辖初字第0097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王仁堂,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朋。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刘某甲所在地为徐州市泉山区,地址为徐州市泉山区建东街6室,其他俩被告所在地为诉状所写明的沛县五段镇孟庙363号,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不在徐州市云龙区,所以本案应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甲提供三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被告刘某甲的住所地在本市泉山区建东街6室,被告刘某乙、刘某丙的住所地在本市沛县五段镇孟庙363号。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该债务清偿引起的纠纷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务的债务。根据原告诉称的事实、理由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刘某甲住所地在本市泉山区,故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