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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学平与郑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学平,郑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执保字第7号原告陈学平,女。被告郑李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平与被告郑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登记在被告郑李玉名下位于周宁县的房屋的过户转让登记手续,并提供陈海燕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房屋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登记在被告郑李玉名下位于周宁县房屋的过户转让登记手续。二、冻结登记在陈海燕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房屋的过户转让登记手续。冻结期间禁止对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典当、租赁等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