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朱润清与资阳欣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润清,资阳欣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914号原告朱润清。被告资阳欣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狮子村罗家坝10号。原告朱润清与被告资阳欣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通知原告限期缴纳诉讼费用2,600元。逾期后原告朱润清未缴纳诉讼费用,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院认为,经本院告知后原告朱润清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并明确表示不缴纳,对其该行为视为自动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朱润清与被告资阳欣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