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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终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高小召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小召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337号原公诉机关屯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小召,女。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辩护人武军燕,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屯留县人民法院审理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小召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屯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小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2012年10月份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屯留县渔泽镇东古村村委主任崔建忠在给上访人员高小召作维稳工作时,高小召要求崔建忠给其解决宅基地问题并给其一万元钱,不然就去上访。崔建忠迫于十八大召开期间,上级政府要求村委维稳不力,要追究责任,不得已答应给高解决宅基地问题并给高打了一支五千元的欠条,2013年12月31日,崔建忠将五千元现金给了高小召。2、2014年10月份十八届四中全会之际,高小召多次到市里上访,10月17日崔建忠在给高小召作工作时,高向崔索要维稳费,不然就去上访,崔建忠因担心自己因维稳不力被追究问责,就答应高小召要求,给了其五千元现金。原审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报案人崔建忠称,2009年东古村委已解决高小召反映煤矿造成其房屋裂缝一事,并且高小召写了息诉罢访保证书,但在十八大期间高小召继续上访。2012年12月28日其到高小召家做工作,高小召提出要求给其宅基地及解决上访的有关费用,否则继续上访,其迫于无奈到2013年底给了她5000元;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在即,高小召公开叫嚣说:想不让我上访,得给我维稳费,不然我就上访。其迫于工作压力与高小召要挟,给了高小召5000元。2、领条一支,内容:今领到建忠手维稳补偿款5000元/伍仟元整高小召2013年12月31日。证明高小召从崔建忠处领取5000元的事实。3、渔泽镇政府文件、屯留县委办公室文件、屯留县处理信访文件,证明十八届四中全会期间,屯留县政府、渔泽镇政府对维稳工作部署与安排及对具体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做了相关规定,其中崔建忠为东古村具体责任人。4、补偿协议、调解协议书,证明东古煤矿、蔡朝丰等人与被告人高小召就其房屋裂缝问题及将其强行拉出煤矿对其造成的伤害达成了补偿协议,共补偿高小召十二万元。5、息诉罢访保证书,证明被告人高小召在其房屋裂缝问题得到处理后,于2009年8月22日写了保证不再到任何部门和单位上访的息诉罢访保证书。6、答复意见书,证明渔泽镇政府对高小召反映的兴旺煤焦化厂污染等问题的答复意见。7、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证明被告人高小召因非法上访、扰乱办公秩序先后于2008年12月18日、2010年5月18日、2011年12月27日、2014年11月15日被屯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高小召个人基本信息。9、证人郝建斌证言,证明2014年10月8日镇政府派其去东古村包村,因为高小召是村上的老上访户,一直缠访、闹访,提一些不合理要求,多次去市里、省里、北京上访。因四中全会召开,担心高小召进京上访,所以和崔建忠给高小召做维稳工作。高小召要求给她解决房屋问题和其丈夫坟的问题,因这两个问题村委没法解决,问她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高小召说一天给她一千元钱,她就不去上访,要是不给,她就要到处上访,高小召提完这些要求就走了。当天晚上其和崔建忠又去高小召家去做工作,高小召提出最少要五千元,保证五到十天不去上访,还要求带她出去旅游一次。崔建忠身上只有三千元,后崔建忠找村干部李聪喜借了两千元,凑了五千元给了高小召。高小召拿钱时,高小召、崔建忠、李聪喜、高小召的孙子及其本人都在场。10、证人李聪喜的证言,证明高小召分两次和崔建忠要了总共一万元钱。第一次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其和崔建忠给高小召做工作,让他不要上访,高小召要求给其解决宅基地和一些钱,最后崔建忠答应给高小召解决宅基地还给了高小召五千元钱,这五千元钱当时没给了高小召,是后来过了一些日子才给的。2014年10月17日晚上,崔建忠给其打电话,让给他借两千元钱,送到高小召家,其到高小召家后,看见崔建忠、郝建斌、高小召三人在家坐着,就把两千元钱给了崔建忠,崔建忠又从身上拿了一些钱一起给了高小召,高小召把她的孙子叫过来点了点钱,她孙子点完说是五千元,高小召把钱拿上了。后和崔建忠、郝建斌出了高小召家。11、被害人崔建忠陈述,高小召是我们村缠访人员,已经上访六七年了,并写过息诉罢访保证书。但高小召一直以各种理由上访告状。2012年在十八大期间,因上级政府给的上访维稳压力很大,为了不让其上访,给其做工作,高小召提出要求给其宅基地及一万元,最后商量成了五千。我以个人名义给高小召写了一张欠条,到2013年底给了她5000元。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时,高小召要的是一天一千,最后商量成一次给她五千元,当时身上只有三千元钱,又让李聪喜借了两千元,一共凑了五千元给了高小召。两次都是高小召向我要的。因为上级给我们维稳工作任务很重,要是高小召上访,上级就会处理我,还可能免职,我是出于无奈才给高小召钱。12、被告人高小召供述与辩解:(1)2014年11月19日供述内容,崔建忠是东古村书记,和崔建忠要过一万元钱,不是一次性和他要的一万元,是分两次,每次五千元。第一次是2012年党的十八大开会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崔建忠说要解决我上访的问题,我就提出我的拘留费和人权费,崔建忠就答应给我五千元,还在我家打了一张五千元的白条,但是这五千元一直到了2013年的农历腊月(我不确定是哪一天)通过镇政府的协调,崔建忠在东古村村委办公室把五千元给了我,还写了个维稳费的条子。第二次是今年(2014)10月份的时候,国家开四中全会的前几天的一天,我在长治上访,被崔建忠接回后,在村委办公室,崔建忠和镇政府的郝镇长(不知道名字)还有村上的副书记李聪喜都在场,崔建忠说给我个维稳费,让我不要在四中全会期间上访,让我开口说多少钱,我就说我不开口,我不卖人权,然后我就回了家。到了晚上,崔建忠和郝镇长到我家,崔建忠给我两千元钱,把钱放在我家桌子上,让我不要上访,还说钱是他个人的,我说不要这个钱,崔建忠问我要多少,我说了个五千元,崔建忠同意了,然后和李聪喜凑了五千元给了我,什么手续也没弄。(2)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3日供述内容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上述三次讯问笔录,经向高小召宣读,被告人高小召均拒绝签字。(3)2015年1月15日供述内容,我是东古村村民,2008年因为被东古煤矿绑架的事情开始上访,2009年8月这件事解决了。2009年又因占我耕地的事情,我又开始上访。2010年村上给我解决了占用耕地的事情。2010年因为我们村焦化厂环境污染的事情我又开始上访。到了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前,我们村村长崔建忠找到我,让我不要上访了,我让崔建忠给我解决宅基地问题,崔建忠答应我2013年给我解决,当时还有5000元钱,是和我丈夫谈的,我不清楚。这件事情我记错了,我才想起来是我丈夫要的,不是我要的。2013年6月,我的宅基地问题解决了,到2013年年底崔建忠才把五千元给了我,因我丈夫身体不好,钱是我从崔建忠手拿的。到了2014年10月份的时候,崔建忠不让我上访,但没谈成,后我又去市里上访,我从市里回到村上后,崔建忠、郝建斌在村委办公室说,让我不要上访,可以给我点钱让我配合四中全会召开,到天黑也没谈成。我在外面走时,崔建忠、郝建斌给我打电话说已经在我家,崔建忠后来给了我5000元。原审认为,被告人高小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小召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高小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高小召将犯罪所得10000元返还被害人崔建忠。判后,原审被告人高小召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上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家的问题,并没有以此作为敲诈勒索的方式,对其以敲诈勒索定罪无法律依据。经二审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份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屯留县渔泽镇东古村村委主任崔建忠在给上访人员高小召作维稳工作时,高小召要求崔建忠给其解决宅基地问题并给其一万元钱,不然就去上访。崔建忠迫于十八大召开期间,上级政府要求村委维稳不力,要追究责任,不得已答应给高解决宅基地问题并给高打了一支五千元的欠条,2013年12月31日,崔建忠将五千元现金给了高小召。2、2014年10月份十八届四中全会之际,高小召多次到市里上访,10月17日崔建忠在给高小召作工作时,高向崔索要维稳费,不然就去上访,崔建忠因担心自己因维稳不力被追究问责,就答应高小召要求,给了其五千元现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崔建忠的报案材料。2、高小召从崔建忠处领取5000元的领条一支。3、渔泽镇政府文件、屯留县委办公室文件、屯留县处理信访文件。4、补偿协议、调解协议书。5、高小召息诉罢访保证书。6、渔泽镇政府答复意见书。7、高小召被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8、高小召户籍证明。9、证人郝建斌、李聪喜的证言。10、被害人崔建忠的陈述。11、原审被告人高小召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小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针对上诉人高小召的上诉理由,经查,高小召于2009年8月22日写的息诉罢访保证书证明,其房屋裂缝问题得到处理后,写了保证不再到任何部门和单位上访的息诉罢访保证书。但其没能履行承诺,仍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际,多次到市里上访,在受害人对其作工作时,向受害人索要维稳费,不然就去上访。高小召以上访为由,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以敲诈勒索定罪无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蕾审 判 员  马艳飞代理审判员  韩海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