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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民三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河南汇通纸业有限公司与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村民委员会、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第二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汇通纸业有限公司,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村民委员会,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民三初字第1671号原告河南汇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永通路79号。法定代表人赵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凤山,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法定代表人李保庆,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负责人:李春彦。委托代理人李文杰,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汇通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村民委员会、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第二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汇通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村民委员会、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汇通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村民委员会、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汇通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村民委员会、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汇通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艳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