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之善与宿迁市昊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善,宿迁市昊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987号原告王之善。委托代理人张学洲,沭阳县十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市昊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临河镇金惠花园物业办。法定代表人田千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之善诉被告宿迁市昊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之善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昊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之善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昊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之善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园园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