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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金塔县人民检察院金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控告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在金塔县丰瑞园小区大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后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从赵某处查获毒品疑似物18小包,从李某处查获毒品疑似物1小包,经鉴定,从赵某和李某处查获的19包毒品疑似物均含海洛因毒品成份,净重2.75克。针对以上指控,控方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加以证明。控方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控方指控的罪名不持有异议,但辩解自己也在吸食毒品,其家中查获的18小包毒品用于自己吸食,贩卖给李某的1小包毒品,是因为李某多次打电话才向其贩卖。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在金塔县丰瑞园小区大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后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从李某处查获毒品疑似物1小包,从赵某处查获毒品疑似物18小包。经鉴定,从赵某和李某处查获的19包毒品疑似物均含海洛因毒品成份,从李某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17克,从赵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2.48克。以上事实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查报告书,称量笔录,通话记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同时查明,被告人赵某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5月23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吸毒,于2009年3月12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1年7月14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以上事实有金塔县人民法院(2003)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金塔县人民法院(2012)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金塔县人民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肃公(行)强戒决字【2009】第5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金塔县公安局金公强戒决字【2011】第1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予以证实。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多次为公安机关成功破获多起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以上事实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控方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辩解从其家中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坦白认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赵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又再次实施毒品犯罪,应认定为毒品再犯,同时其有前科劣迹,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赵某多次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毒品犯罪案件,应认定为一般立功,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毒品犯罪,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六十八条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 军人民陪审员  卢国元人民陪审员  邓进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国喜 微信公众号“”